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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96年公布人工生殖法
第十三條: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,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,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;接受捐贈生殖細胞,不得應捐贈人要求,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。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、膚色及血型資料,供受術夫妻參考。
除了不能指定捐贈之外,對於捐贈者的個人資料,也被嚴格保護,相對的,對於受贈者的資料也一律保密唷
回捐卵懶人包~
回借卵懶人包~
捎來幸福的緣分-送子鳥診所/愛生育捐卵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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