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卵合法嗎?

別擔心,在台灣是合法的。

 

常常面對客戶提出是否可以由自己的親友進行捐贈,告訴您,這是不行的。

在台灣對於捐受贈雙方是不能知道彼此的,仔細想想,這何嘗不是一種保障呢!

雖然我們都覺得電視情節太誇張,倘若捐受贈知道彼此,這當然可能發生。

 

由衷感謝法律對於人工生殖的扶持,保障不孕夫妻、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。

 

以下節錄人工生殖法

第一章、總則

第一條: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,保障不孕夫妻、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,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,特制定本法。

第二條:本法用詞定義如下:

  1. 人工生殖: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,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。
  2. 生殖細胞:指精子或卵子。
  3. 受術夫妻: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,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。
  4. 胚胎: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。
  5. 捐贈人: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產胎兒者。
  6. 無性生殖: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,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技術。
  7. 精卵互贈: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,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合,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。
  8. 人工生殖機構: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。

第二章、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

第八條:捐贈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,人工生殖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生殖細胞

  1. 男性二十歲以上,未滿五十歲;女性二十歲以上,未滿四十歲。
  2. 經依前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,適合捐贈。
  3. 以無償方式捐贈。
  4. 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。

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,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,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、醫療、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。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,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查核,於核復前,不得使用。

第九條: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時,應向捐贈人說明相關權利義務,取得其瞭解及書面同意,始得為之。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,應製作紀錄,並載明下列事項:

  1. 捐贈人之姓名、住(居)所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、出生年月日、身高、體重、血型、膚色、髮色及種族。
  2. 捐贈項目、數量及日期。

第十條: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,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,並於提供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,應即停止提供使用;俟該受術夫妻完成活產,應即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。

第三章、人工生殖之施行

第十二條: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,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、施行方式、成功率、可能發生之併發症、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,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,始得為之。
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,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,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;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,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,始得為之。前項之書面同意,應並經公證人公證。

第十三條: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,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,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;接受捐贈生殖細胞,不得應捐贈人要求,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。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、膚色及血型資料,供受術夫妻參考。

第十四條: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,應製作紀錄,並載明下列事項:

  1. 受術夫妻之姓名、住(居)所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、出生年月日、身高、體重、血型、膚色及髮色。
  2. 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歷號碼。
  3. 人工生殖施術情形。

醫療機構依受術夫妻要求提供前項病歷複製本時,不得包含前項第二款之資料。

第十五條: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,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:

  1. 直系血親。
  2. 直系姻親。
  3. 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。

前項親屬關係查證之申請人、負責機關、查證方式、內容項目、查證程序、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主管機關另行會同中央戶政主管機關定之。已依前項規定辦法先行查證,因資料錯誤或缺漏,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,不適用第三十條之規定。

第四章、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

第十九條:生殖細胞經捐贈後,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。但捐贈人捐贈後,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,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。

第二十條:人工生殖機構接受捐贈之生殖細胞,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,實施人工生殖。

第二十一條: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:

  1. 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。
  2. 保存逾十年。
  3. 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。

第五章、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

第二十三條: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,經夫同意後,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,視為婚生子女。前項情形,夫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,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。但受詐欺者,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,不得為之。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,於本條情形不適用之。

第二十四條: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,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,視為婚生子女。前項情形,妻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,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。但受詐欺者,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,不得為之。

 

更詳細的:人工生殖法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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